银行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设计要求:
1.摄像机宜采用定焦距、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;在光照度变化大的场所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并配置防护罩;大范围间接口区域宜选用带有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。
2.画面显示应能进行编程设定,具有自动、手动切换以及定格功能。多画面显示系统应具有多画面、单画面相互转换功能。
3.画面上应叠加中文显示的摄像机编号、部位和时间、日期。
4.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,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》规定的四级,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规定的三级,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。
5.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,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桢/s。音频、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;其他风险区录像的数字记录设备,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桢/s。
6.高风险区中的客户取款区的柜员制录主要是对现金交易过程录像,需采用25桢/s的记录速度。其他风险区录像是正对环境监控,只要保证每秒有数桢清晰图像,就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,因此记录速度仅要求6桢/s以上。
7.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、慢动作画面、超静止画面、步进画面等功能的录像设备
8.录像设备应具有自动录像功能、报警联动录像功能。
9.系统同步可采用外同步、内同步、电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,以保证在图像切换时不产生明显的画面跳到。
10.室外摄像机应具有防雷措施